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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晚婚晚育提出及實施時間一覽,內附最新規定

2024-12-31 16:2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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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晚婚晚育提出時間是1973年提出,至晚婚晚育政策並沒有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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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婚晚育的政策是1978年開始提出,當時的政策是晚婚、晚育,少生、優生,具體就是是指男女雙方在法定結婚年齡,指的是男22歲,女20歲之後結婚。而晚育則是指女性在法定生育年齡,指的是24-29歲之後生育。然而,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,這種政策雖然沒有消失但是也不再經常被提起。

晚婚晚育政策提出時間是1978年

國內晚婚晚育政策

1973年提出的“晚、稀、少”政策目標在1978年明確為“晚婚、晚育、少生、優生”的宣傳口號和“最好一個、最多兩個”的數量限定性目標,並進一步在1980年通過《公開信》的方式“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”,晚婚晚育政策政策從此出臺,具體細則如下:

  • 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;
  • 享受晚育的前提條件是男女雙方都須是第一次生育,如果其中有一方以前曾經生育過孩子就不屬於晚育;
  • 男性有孩子,女方雖然屬於初婚也符合晚育年齡,但仍不能屬於晚育;
  •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第一次生育,只要女方達到晚育年齡,男方即便未滿25週歲也可以享受晚育獎勵。

1972年起,宣傳晚婚晚育,晚婚年齡比法定婚齡推遲3年,1983年推行晚婚晚育,規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,1985年2月規定,實行晚婚的國家幹部和職工婚假增12天;實行晚育的,產假增15天。而1979~1988年,初婚女性33637人,晚婚19829人,晚婚率58.95%。

迄今為止,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,因為年齡太大,對於母嬰的安全、保健,對於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。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,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,而確定的是自主採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,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。

國內計劃生育政策演變過程

2024-03-09 16:41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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